原本以為做成一筆大生意,不想卻被生意伙伴竊取了密碼,“克隆”了一張銀行卡,盜刷189萬元。日前,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由某銀行六盤水分行賠償全部損失。
昨日上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近期的典型案例。貴陽市民劉先生銀行卡被盜刷189萬元就是其中之一。
據了解,2010年7月4日,劉先生在互聯網上看到林某、歐某等人發布的煤炭供貨信息,便與二人洽談購買事宜,并于三天后與其簽訂了煤炭購銷合同,歐、林二人要求劉先生辦理一張銀行卡用于支付貨款。
同年7月7日,劉先生在某銀行六盤水分行開辦了一張活期無折借記卡并存入195萬元貨款,但未辦理銀行賬戶短信通知業務。7月10日,林某以先要查看貨款是否入賬才發貨為由,讓歐某陪同劉先生胞妹到銀行ATM機上查詢存款余額,查詢過程中歐某趁機偷窺了劉先生的銀行卡密碼。
7月14日上午,劉先生在查詢銀行卡余額時發現僅剩5萬多元,隨即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劉先生所持銀行卡被林某等人復制后,于7月13日晚在境外一次性消費了189萬余元。故劉先生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銀行六盤水分行支付189萬余元存款及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劉先生承擔30%的責任,某銀行六盤水分行承擔70%的責任。劉先生與某銀行六盤水分行均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與某銀行六盤水分行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實際上是由銀行對儲戶存入的款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也就意味著款項的所有權已從儲戶轉移到了銀行,而此時的儲戶因儲蓄合同關系成立從原先對款項的所有權轉化為了對銀行的債權,即儲戶有權要求銀行向其返還本金并向其收取利息。故劉先生要求某銀行六盤水分行支付存款及相應利息的主張合法。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以及《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章程》的相關規定,銀行的保證支付義務不僅是指銀行不得拖延、拒絕支付,還包括銀行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履行支付義務。銀行未能保證其發行的銀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導致案外人復制并使用偽卡刷卡消費成功,故案外人使用偽卡消費的行為,不應視為劉先生本人的行為,也不應視為某銀行六盤水分行已按合同約定向劉先生履行了支付存款的義務。綜上,法院判決:某銀行六盤水分行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向劉曉鳴給付189萬元存款及利息的義務。
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二庭庭長余波介紹,儲戶辦理了銀行卡,銀行負有保證儲戶信息不被他人竊取、復制的義務,這是儲戶對銀行的基本信賴期待和維護銀行信用基礎的基本要求,對于安全漏洞及技術風險,銀行理應承擔責任。
余波表示,通報此典型案例的意義在于,以后全省同類案件可以此作為參考、標桿,統一類似案件的執法尺度,同時也提醒儲戶要保護好個人信息,希望銀行有所警惕,提高防范意識和安全技術等級。(魏依然 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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