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學校食品安全責任主體。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教育部門承擔管理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監督責任,衛生部門承擔風險監測、醫療救治和致病原因調查等責任,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監管責任。
二是開展學校食堂隱患排查整改。對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學校食堂,各級政府要立即提出具體的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時間表,并將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報州政府辦。同時,要求各縣(市)人民政府將學校食堂建設、設施設備配套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州人民政府將組織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對各縣(市)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并將督查結果進行全州通報。整改不到位,一律不發許可證。對未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經營的學校食堂,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理。
三是設定學校校長任職“門檻”。組織開展學校校長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全面建立校長新任或調整前食品安全“崗前”培訓長效機制,校長持“證”上崗。
四是建立學校食品安全考核機制。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級政府重要工作和考核內容,逐級簽訂學校食品安全責任書,并將考核結果與績效考核銜接,對發生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學校,實行“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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