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根據“凡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級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現州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的,原則上還權由縣(市)實施;凡法律法規規定既可由州級實施又可由縣級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明確由縣(市)實施”的原則,州政府組織清理并明確了85項行政審批事項由縣市實施。2011年,根據上述原則,州政府又組織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明確由縣市行使67項。經兩輪清理明確由縣市行使后,州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由原來的343項減至158項(行政許可12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35項),削減54%,至此依法可明確由縣市行使的審批事項基本明確完畢。
2013年,州政府探索建立“州級零審批機制”,即除州政府、州公安局、州安監局、州環保局、州食藥監局、州國土局直接實施的審批事項外,其余的審批事項通過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或委托方式由縣市直接實施州級審批權。州政府啟用土地登記專用章,委托凱里經濟開發區等10個省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國有土地頒證進行審批管理,提高省級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效能。
2014年以來,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州政府主要是做好國家和省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工作,經清理審核,現州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13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83項,其中承接國家和省下放的行政審批49項。
當前,我們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排部署,做好國家、省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承接監督工作,尤其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取消和調整承接工作,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8項,其中發改部門2項、國土部門2項、文體廣電新聞出版部門1項、統計部門1項、檔案部門2項。(州政府辦秘書三科 州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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