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東省科技廳黨組副書記、巡視員張某涉嫌受賄罪一案6日上午在廣東惠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未對該案當庭宣判。
該案經廣東省檢察院偵查終結,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惠州中院審理。
根據惠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03年6月起至2008年8月任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兼廣東科學中心籌建辦公室主任,在其負責籌建廣東省科學中心等工作期間,廣東戈某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某為了順利中標廣東科學中心的“水主題展項工程”以及在后續施工過程中順利進行,分三次向被告人張某行賄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30萬元及人民幣100萬元,合計人民幣150萬元。
被告人張某與廣東某迅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股人鐘某雄系同學關系。2004至2006年期間,某迅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旗下的南海某肽制藥有限公司及廣東某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申請及獲得廣東省科技廳及其下屬單位的基金及補貼方面得到被告人張某的幫助。
2006年,被告人張某購買鐘某雄為他預留的廣東某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鐘某雄實際控股)開發的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怡翠花園紫荊東苑1座某號房時,鐘某雄給予張某市場價七折的優惠價格,張某因此比市場價格少繳了27萬元人民幣的房款。
庭審期間,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支持起訴。
惠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被告人張某對檢察院關于其受賄150萬元的指控認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對于其受賄150萬元的指控,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請求減輕或從輕處罰;并認為被告人購房少繳27萬元購房款是享受優惠價而非受賄。
作者:嚴初 盧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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