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提到打官司,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請個好律師。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律師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依據事實和法律為他們做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
近幾年,我國律師隊伍以每年2萬名的速度增長,去年底達到27萬多人,律師事務所達到2萬多家,全國律師每年辦理訴訟案件280多萬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6萬多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務230多萬件次。律師的執業權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關乎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實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昨天全文發布了《規定》。《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
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在接受中央臺專訪時表示,這次由“兩院三部”聯合出臺《規定》,在律師事業發展史上還是第一次。這是我國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趙大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我國律師工作和律師隊伍的高度重視,對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重視。我想,這對于我們更好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推進律師事業的發展,更好地服務全面依法治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規定》提出哪些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措施?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害時有哪些救濟機制?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有哪些責任追究機制?
《規定》共49個條文,詳細明確了律師執業各個環節的權利,強調司法機關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金山形容,《規定》提供的是一種立體保障。
金山:比如在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層面,會見、閱卷和收集證據層面,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多層面形成立體的、可分解的、具有操作性的權利體系。這個《規定》對全行業27萬律師來講,期待已久。
對于刑事辯護而言,律師第一時間會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至關重要,見到人,說上話,才能判斷是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建議減輕處罰,還是從輕處罰。可是長期以來,“會見難”被排在律師執業困難首位。
金山:預約程序比較復雜,有時因為看守所現場硬件問題或其他問題,使得律師會見不能得到及時安排,甚至有些特殊案件往往以所謂的“特殊性”不安排律師會見。
針對會見難,《規定》在刑訴法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律師持三證,也就是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對一般案件,看守所應當安排及時會見,能當時安排會見的就應當時安排;對于不能當時安排會見的,看守所要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且保證辯護律師四十八小時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附加其他條件,或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的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金山:在安排會見的同時,還不能錄音、不能監聽,還不能有有關司法人員在場。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的,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這三類案件的范圍,限制律師會見。
最高檢檢委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不得擅自設置許可,進一步明確了必須要答復的時間,律師提出會見嫌疑人的話,檢察機關要在三日以內答復;有礙偵查情形消失以后,應該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直接會見;偵查終結前,必須要允許律師能夠會見犯罪嫌疑人。
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律師要通過閱卷,找到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或者是找到控方證據的瑕疵、問題,不安排律師及時閱卷或者不給看全,將影響律師充分辯護。針對“閱卷難”問題,依據《規定》,律師提出申請,檢察院、法院應當當時安排,無法當時安排要說明,并安排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
萬春:為了保證閱卷,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臺,配備必要的速拍、復制、刻錄等設施,為律師閱卷提供盡可能的便利。
《規定》還就保障律師的知情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庭審權利以及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做了詳細規定。強調,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核實相關證據,并依法決定是否予以排除。明確,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以及是否采納的情況,并說明理由。
金山:在判決書上要明確載明律師意見,一方面實現庭審均衡,另一方面為下一步庭審工作打好基礎,這也是司法公開透明的具體體現。
依據《規定》,如果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犯,可以通過申訴、控告、快速處置機制、聯席會議等制度得到救濟和維護。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要被追究責任。
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我們提出有關的偵查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調查,對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要作出違紀處理。
《規定》強調,要依法規范法律服務秩序。
趙大程:對那些假冒律師的人和行為,特別是非法從事法律職業的行為,要進行規范、進行清理、依法作出處理。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這樣評價《規定》的作用。
陳衛東:不但把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權利,更重要的把不是訴訟意義上的權利,而是工作機制方面的權利規定的非常細致,使得律師權利的保障得到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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