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庭調查,被告人黃某于2015年春節后至中秋節期間,多次購買農藥分裝在礦泉水瓶和油瓶中并儲存在家中伺機作案。
2016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黃某乘夜深人靜之機竄至乳源縣乳城鎮新興村委會橋黃村后山的蓄水池旁,將事先準備好的農藥全部倒入3個蓄水池中,后逃離現場。案發后,乳源縣公安局在韶關市武江區龍歸鎮境內將被告人黃某抓獲歸案。經查,被投放農藥水的3個蓄水池是乳源縣乳城鎮新興村委會橋黃村村民生活用水的來源。
被告人黃某辯稱,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當庭認罪。他在供述和辯解中說,作案的原因是,“因為村里的人對我不好,不把我當村里的人看待,還經常嘲笑我,看不起我。所以為了報復村里的人,就想毒死村子里的人。”
法庭最終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法官解釋說,根據有關法規,被告人雖不具有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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