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7月29日電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地下管線管理條例》,提出加大綜合管廊建設,嚴懲損害地下管線行為,最高罰款30萬元。
《條例》規定,寧夏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新建城市主干道路應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為綜合管廊建設預留通道,舊城區結合道路整治、棚戶區改造等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凡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改建、擴建管線的應納入綜合管廊,其他管線根據規劃逐步遷入綜合管廊,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規劃、建設管線。
《條例》明確,將嚴懲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四種行為: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堆放、排放、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等物質;擅自接駁地下管線。以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鄒欣媛、楊穩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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