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的一對夫妻,雖然婚后夫妻關系緊張,但也還沒到離婚的地步。去年,妻子發現丈夫背著自己領出了“離婚證”,她因此懷疑丈夫有詐騙行為,報了案,而丈夫確實因為這本“離婚證”被抓了。
黃先生是浙江溫州平陽人,郭女士是洞頭人,2012年時,兩人通過某婚戀網站相識。兩人相處約半年后,就結婚了。婚后,黃先生以資金需要、開淘寶店等各種理由,屢次向妻子及妻子的朋友借錢,而都是有借無還。夫妻兩人,多次因為金錢糾紛爭吵。
2016年11月份,黃先生想要買輛40多萬元的車,由于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辦理買車按揭手續時,需要郭女士也在文件上簽字。而郭女士認為丈夫一直到處揮霍,拒絕簽這個字。
為了繞過妻子,黃先生來到購車地蒼南,找到某處電線桿制作假證的廣告,撥通了小廣告上的電話,委托他人偽造了一本離婚證和一份離婚協議。隨后,黃先生帶著假證、假文件前往蒼南某車行辦理了按揭手續,購買了車輛。
2016年年底時,郭女士在丈夫的包里發現了那本偽造的離婚證,她曾質問丈夫為何持有假離婚證。當時,黃先生一把搶回假證,然后避而不談。2017年,郭女士再次在丈夫車上發現這本假離婚證。
郭女士這下開始懷疑,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詐騙行為,她報了案:“警察,我懷疑我丈夫在做違法的事情,他有一本假的離婚證,還有可能拿著從我這里借來的錢去放高利貸了。”
黃先生歸案后,如實交代了自己辦理假冒離婚證的行為,他說:“我當時和妻子關系不好,妻子拒絕在按揭手續上簽字,我便想著辦個假的離婚證,來證明自己單身,便可以辦理按揭。”
黃先生冒險花了100余元偷偷辦理了假冒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沒想到被妻子發現并報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蒼南法院審理了這起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案件。經審理,法院認為黃先生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最終判處其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目前,這對夫妻正在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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