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火榮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兼省信息化辦公室主任、省政府辦公廳主任、武威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334.7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指使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5000萬元歸他人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指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他人公司無償劃撥13333333.4平方米國有未利用沙漠地用于銀行貸款,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被告人火榮貴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當庭認罪、悔罪,主動退回部分受賄財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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