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宏偉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46萬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宏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孟宏偉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考慮有部分贓款贓物未能追繳等情節,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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