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吳某在擔任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輔警期間,與馮某(另案處理)相識。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5月,吳某用免記分等方式,先后違規為馮某提供的各種違章車輛銷分10000余分,處理車輛違章記錄約2500條。馮某通過多種方式送給吳某財物共計86348元,吳某予以收受并用于個人消費。
2018年12月20日,歙縣監察委員會在掌握吳某涉嫌受賄線索后通知其到案。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贓款。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歙縣法院據此判決,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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