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4起案件分別為抗拒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案和尋釁滋事案。
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審理的徐某某妨害公務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撿拾到的北京市石景山區一居民小區出入證,進入該小區收購藥品欲進行販賣,后被社區疫情防控人員發現,并向石景山公安機關執勤民警舉報。
民警在該轄區老山東小街路邊發現徐某某并依法對其檢查,徐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欲強行駕車逃跑,期間將執法民警頂在小型轎車前機器蓋上并快速倒車,撞到路邊停放的一輛小轎車后,又快速向前行駛約百余米后停車,民警從車上下來將其抓獲。經評估,被撞車輛受損價格為人民幣1892元。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管理,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且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鑒于徐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賠償經濟損失、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在石景山法院審理的趙某某妨害公務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一小區門口,因對防疫檢查不滿而與保安人員發生沖突,后被民警帶至新古城派出所處置。
當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新古城派出所內抗拒執法,采取推搡、拳打方式毆打民警董某某身體和面部,造成董某某左側顴部軟組織損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管理,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并造成民警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其他2起案件,分別是大興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滕某利用疫情信息在互聯網上尋釁滋事案,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滕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二中院審理的汪某尋釁滋事上訴案,法院裁定駁回汪某的上訴,維持東城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汪某拘役二個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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