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花都公安通報。
男童困于車中身亡,車主應否擔責?最近發生在廣州花都的一起悲劇引發網友熱議。
據廣州花都公安通報,6月20日接到報警,車主稱當日13時許,發現兩名男童在其車內且無任何反應。結合現場勘驗情況分析,兩名男童進入未鎖車門的車內活動,應是觸碰到了車內中控門鎖按鈕導致車門鎖死,因年齡太小(一名5歲、另一名4歲)不懂脫困,導致事故發生。法醫初步鑒定,兩男童無外表傷,應系長時間處于高溫悶熱環境導致脫水性休克死亡。
另據澎湃新聞報道,男童家屬認為車主不鎖車才導致小孩進入,有一定責任;車主則稱小車停放在自家院內,兩男孩私自上車,他沒有責任。在網上,多數網友也認為車主無責。結合目前的情況看,我也傾向于車主無責。
首先,本案雖是機動車內發生的人員傷亡事故,但未發生在道路上,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不應適用道交法,而應適用《侵權責任法》中一般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來斷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新通過的《民法典》對此稍有完善:“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理論據此認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1.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2.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3.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4.行為和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車主實施了未鎖車門的行為,出現了兩男童在車內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其中三個構成要件都符合了。認定責任的關鍵在于——車主未鎖閉車門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有判例就認為,車主不鎖閉車門是有過錯的。去年2月廣西桂平男子陳某某將車停放在球場未鎖緊車門離開,一名智力缺陷少年自行開門進入車內玩耍,不料被悶死在車內。后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即認為車主存在一定疏忽大意的管理過失,判決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監護人承擔80%的責任。
該案的判決是恰當的,因為球場是公共場所,任何物品出現在公共場所,物主都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車輛停放在公共場所,雖是靜止狀態,但小孩進入車內玩耍造成人身傷害的風險是存在的。車主未盡到公共場所之物品管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確有一定的過錯。當然,家長未管教監護好自己的孩子,監護失職的責任是主要的。
而按媒體報道,本事件涉事車主稱小車停放在自家院內,而在自家院內活動的都是自家人,并非公共場合。車主在自家院里不鎖車門,談不上有什么過錯——更何況按車主所說,他的車鎖出現故障“已有一個多月”。考慮到這些因素,萬一自家孩子不慎出現這樣的損害后果也是自擔責任,與他人無涉。
本事件中兩受害男童未經允許,擅闖私家院宅本就不妥,再擅自進入私家車內玩耍更是不妥,加上車主沒有必須鎖閉車門的注意義務,故涉事車主對兩男童死亡的損害后果不存在主觀過錯,因而不應承擔責任。
當然,警方通報的情況與媒體報道稍有出入,根據通報,車主不是將車輛停放在自家院內,而是停放在親友家院落內,但這同放在自家院落一樣,無需盡到停放在公共場所的注意義務,因而對于這兩名男童的死亡同樣無須承擔責任。退一步說,如果出事的男童是院落主人家的小孩,孩子在自家玩耍應是安全的,車主給院落主人家小孩制造了這種不安全,那可能得承擔一定的責任。
就該案看,于情而言,男童家長遭遇喪子之痛,值得同情;于理來講,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法律責任只能依法而定,讓無責之人擔責有些“強人所難”。
沒有兩起完全一樣的案件,任何案件都是具體的,都得根據具體情形來分析和判明責任。無論如何,這起案件無疑給家長們再次敲響警鐘:孩子貪玩是天性,尤其是現在很多孩子休假在家,家長務必要盡到專心、細心、盡心的監護責任,最大可能地讓孩子遠離厄運。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