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琦利用擔任海南省三亞市副市長、中共三亞市委副書記、海南省旅游局局長、中共儋州市委副書記、儋州市市長、中共儋州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中共三亞市委書記、中共海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項目承攬、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通過其近親屬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7億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琦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琦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部分全國、廣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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