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了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期對楊某某強奸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根據判決書,楊某某身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教師,多次奸淫未滿14周歲學生,且導致被害人懷孕,被法院以強奸罪判刑十年六個月等刑罰。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楊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本科文化,戶籍地為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2011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惠州市惠城區法院判刑3年2個月,2013年8月釋放。因涉嫌犯強奸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羈押并被刑事拘留。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是東莞市某鎮某學校教師,與女學生小麗(化名)是師生關系。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楊某某任小麗的班主任。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共三次從某學校將被害人小麗帶到其租住的某鎮某號203房,與小麗發生性關系共三次。每次發生性關系后,楊某某帶小麗返回某學校。
2020年1月5日,被害人小麗經檢查發現已懷孕。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員在某鎮某學校教師宿舍抓獲被告人楊某某。同月,被害人小麗引產一女性死胎。經鑒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親的前提下,支持楊某某的血樣、小麗的血樣所屬個體和小麗體內的胚胎組織所屬個體符合親生關系。
東莞市第三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無視國法,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教師,多次奸淫未滿14周歲學生,且導致被害人懷孕,情節惡劣,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利用了教師的這一職務便利實施強奸兒童犯罪,應禁止被告人楊某某從事教育、培訓、輔導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被告人楊某某當庭認罪,法院在量刑上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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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被告人楊某某提出不知道小麗當時未滿14周歲的意見,法院經查,楊某某曾供述知道初一的學生一般是13-14歲,證人證言也證實被告人楊某某從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間任小麗的班主任,班主任任職期間有每個學生的花名冊,花名冊里都有個人信息,能準確掌握學生的年齡等信息,被害人亦陳述被告人楊某某曾是其班主任,知曉其信息且明知其未滿14周歲,且有東莞市某鎮某學校班級學生花名冊及《證明》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楊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仍然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故被告人所提上述意見,理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指出,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教師,多次奸淫未滿14周歲學生,嚴重違背道德倫理、師德底線,且導致被害人懷孕,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被告人供述前后反復,避重就輕,意圖逃避處罰,沒有深刻的悔罪表現。
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禁止被告人楊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培訓、輔導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