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這句話
我們再熟悉不過了
所以不少人在酒后都會選擇打車回家
然而
對于出租車司機來說,夜間接到醉酒乘客
有時候卻不那么省心
最近
醉酒男子被的哥“棄客”后死亡的消息
在網上引起廣泛關注
據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9月11日消息
近日,黃島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
乘客醉酒后乘坐出租車出現意外的案件
乘客的“悲劇”
到底該由誰來擔責?
法院發布消息稱
某日晚11點,出租車司機吳某
在某飯店門口接到一位喝醉酒的乘客劉某
劉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確說明目的地
且無錢支付車費
當該出租車行至某路口處
司機吳某強行將劉某拖下車
兩人發生了撕扯
劉某倒地后吳某直接駕車離開
當晚12點
有人發現劉某趴在人行道上毫無反應
便立即撥打了110與120
派出所接警趕赴現場后,經120確認
劉某已經死亡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劉某死于急性心臟病發
而劉某與司機吳某在發生撕扯過程中
情緒激動、劇烈活動等可加重心臟負荷
是構成其心臟病發作的誘發因素
為此,劉某的兒子
將吳某及某出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按照
劉某死亡造成損失30%的比例賠償
吳某和某出租車公司辯解稱:
在乘坐出租車時說明目的地是劉某的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義務,吳某多次向其詢問目的地,但劉某已經醉酒,無法說明目的地,導致將劉某送達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吳某可以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
同時,劉某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吳某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完全合法,雙方已經不存在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系。
因此
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后
劉某的死亡與吳某和某出租車公司無關
且吳某并未對其進行人身傷害
劉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與吳某和公司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
劉某生前搭乘某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雙方之間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在運輸過程中,劉某一直未向出租車司機吳某明確目的地,但是吳某明知劉某處于醉酒狀態,應當預見到深夜將劉某強行拉拽下車導致劉某處于無人照管狀態,可能會引起的法律后果,劉某不久即不幸身亡,同時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分析,出租車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當中行為不當,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劉某的兒子按照因劉某死亡造成損失的30%的比例主張合理賠償,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出租車司機在面對醉酒乘客,首先要面對的是“拉不拉,怎么拉”的問題。本案中,出租車司機在乘客上車后,發現其已經深度醉酒,此時雙方已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系。
那么在運輸過程中,出租車司機有義務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發現乘客在上車后有異常現象,更應該負有謹慎和注意的義務,必要時,可緊急撥打110或120進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