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鞏縣人民法院經庭審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間,唐某同意案外人李某(另案處理)在其自建房中共擺放兩臺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供他人賭博,并約定每臺賭博機每月收取租金500元。參賭人員通過手機掃描游戲機上的二維碼充值上分,在下分時,由唐某聯系李某確認分數,李某將錢通過微信轉賬給唐某,再由唐某兌換給參賭人員。賭資流水共計人民幣24萬余元。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實,退繳違法所得3800元,并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案件受理后,岑鞏縣人民法院委托了岑鞏縣司法局對唐某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結果為“唐某不適用社區矯正”。在庭審過程中,唐某當庭表示不認可自己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辯稱其“只是擺設游戲機、沒有構成開設賭場罪”、“500元/月是房租費和電費”。
岑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明知李某在其經營的店內設置賭博機開展賭博活動,仍然為其提供場地、資金結算服務,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唐某辯稱其主觀上沒有犯開設賭場罪的認識和故意,系法律認識錯誤。但法律認識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況且,從賭博類犯罪的立法延革來看,與賭博相關的行為一直都是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以一般人的常識來看,均能認定涉賭博行為是違法行為,而且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亦承認“我剛開始認為只是娛樂,但是后來他們打老虎機每次輸贏都有幾千塊,我就知道這是賭博了”,故而從主觀上來說,唐某存在犯罪認識和故意。另外,唐某在犯罪主體、客體、客觀方面,均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綜合案件犯罪事實和情節,結合岑鞏縣司法局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岑鞏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不懂法”、“不知道這也是犯罪”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和借口,對待法律,每個人都應心存敬畏,做到“知法、守法、敬法”。(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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