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丹寨縣人民法院懸賞公告
(2021)黔2636執132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昌昊(貴州)中藥有限公司與丹寨縣彬蕓靈芝農民專業合作社、榕江縣苗嶺菌類種植加工廠、吳方超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丹寨縣彬蕓靈芝農民專業合作社、榕江縣苗嶺菌類種植加工廠、吳方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昌昊(貴州)中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丹寨縣彬蕓靈芝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地:貴州省丹寨縣揚武鎮長青社區居委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522636MA6GKLYB5E。
法定代表人:吳方超。
被執行人:榕江縣苗嶺菌類種植加工廠。住所地:貴州省榕江縣兩汪鄉岑熬村一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2632059088393X。
法定代表人:吳方超。
被執行人:吳方超,男,侗族,1975年6月5日生,貴州省榕江縣人,住榕江縣兩汪鄉岑熬村一組,居民身份證號碼:522632197506056810。
執行依據:丹寨縣人民法院(2020)黔2636民初751號民事判決書、(2021)黔2636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
執行標的:主債務3857301.58元及以主債務為本金,按全國銀行業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至本金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費23170元。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丹寨縣彬蕓靈芝農民專業合作社、榕江縣苗嶺菌類種植加工廠、吳方超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本院已發現的被執行人未處分的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屬實并執行到位的,按照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5%予以獎勵。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本院將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賞金按照舉報在先發放。嚴禁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舉報線索。有關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舉報電話:0855-3691621
聯手人:王法官
聯系地址:丹寨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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