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某曾于2010年因盜竊受到處罰,出獄后仍不思悔改,在2019年12月某一天被告人楊某來到谷隴鎮某地盜竊被害人吳某電瓶車5個。隨后,在2020年4月20日至5月28日期間,被告人楊某先后來到谷隴鎮、翁坪鄉兩地盜竊被害人的電瓶車電池共153個和42斤銅線并將盜竊的物品賣至收廢鋪。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其認罪認罰,最終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盜竊案在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居多,不要拿小偷小摸不以為然,通過不勞而獲取得的錢財,不僅會受到道德、良心的譴責,最后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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