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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系同胞親姐妹,潘某甲于2015年在錦屏縣三江鎮清江大廈2棟6樓經營其賓館,潘某乙于2017年亦同在清江大廈3棟11樓經營其賓館時,二人在經營過程中,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在各自的賓館內,容留、介紹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收取“提成費”,曾被公安機關查處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但二被告人不思悔改,被處罰后繼續在各自經營的賓館內從事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不法勾當。潘某甲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多次介紹容留不法人員在其經營的賓館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潘某乙在2020年期間多次介紹容留不法人員在其經營的賓館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二被告人從中分別收取非法利益。
賣淫嫖娼嚴重違反社會道德和良好社會風尚,敗壞社會風氣,有辱婦女心身和有損身體健康,嚴重違背道德和法律規范。嚴懲“黃賭毒”犯罪、凈化社會風氣,是我國刑事司法一慣堅持的原則。檢察官提醒從事旅館經營應依法依規經營,而利用經營場所提供違法犯罪,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者必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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