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陳某、謝某訴被告韋某凡追償權糾紛一案中,經審理查明:該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收條證據證明二原告已于2020年11月4日支付了案外人聞某俊股份轉讓款、違約金、案件受理費共計32500元,經承辦法官核實,二原告僅支付了案外人聞某俊12000元,尚有20500沒有支付。黎平法院認為,二原告在沒有全部支付案外人聞某俊案款的情況下,以虛假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追償權,其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且浪費了司法資源,二原告提交的證據屬虛假證據,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對陳某、謝某各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當法官宣布處罰決定后,陳某當即交付罰款3000元,并為此表示道歉。
訴訟中,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行為,不僅損害了關系人的合法利益,也浪費了司法資源。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這份罰款決定書,旨在警示訴訟參與人要敬畏法律,依法訴訟,誠信訴訟。( 劉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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