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榕江縣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向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63萬余元,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在二審期間,李某某將其與妻子共有的商品房一套贈與給其兄,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020年8月28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決的判決。二審判決生效后,李某某未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經劉某某申請,榕江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執行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李某某又將其所有的一輛豐田牌轎車過戶給禹某,并虛構出售事實,惡意逃避執行。
因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李某某于2021年2月5日被榕江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榕江縣人民法院認為李某某有轉移財產行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涉嫌犯罪,遂于2021年4月15日將案件移交榕江縣公安局。
李某某被榕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間,其親屬向申請人履行了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費共計64萬余元以及執行費8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轉移財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職權的人民法院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判決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人應當按時全面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