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唐某某與朋友甘某某、覃某及被告人楊某某、田某某酒后先后到三穗縣八弓鎮夜市街烤魚店吃宵夜。期間,楊某某因覃某使用店內手機充電器一事出言不遜,引發雙方爭吵進而在店內發生肢體沖突被人勸阻,唐某某等人與楊某某、田某某等人發生拉扯后進而發生互毆行為,后田某某又邀約田某1和姚某某來到現場,田某1接到通知后又邀約了被告人陳某某、彭某某。唐某某知道后隨即邀約其朋友楊某1來到現場,人員到達后雙方在店外發生相互斗毆。后經鑒定,唐某某、楊某1所受損傷為輕微傷,楊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八被告人在飲酒后因手機充電之事發生矛盾,進而發生打架,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根據八被告人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親朋好友聚會,有酒助興是件好事,特別是節假日,但是飲酒一定要適量、適度,保持理性,切莫沖動,不能借酒鬧事打架,不管你打贏打輸,你都得坐牢,萬萬不能用你的任性去挑戰法律的底線。(袁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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