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天柱縣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協助縣機關企事業社會保險事業局、石洞鎮政府、聯山街道成功勸退蔣某某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據了解,2011年7月該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啟動實施時,當事人蔣某某分別用兩個身份證號碼申領了兩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經鄉鎮工作人員入戶核實,當事人蔣某某的兩個不同姓名實為同一人,蔣某某重復領取養老保險金額7380.52元。
為切實做好訴源治理工作,天柱縣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干警,利用周末休息時間,前往聯山街道幸福社區蔣某某家中開展工作,經釋法明理,宣傳法律法規。最終,蔣某某繼子楊某某同意將蔣某某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金7380.52元退回,順利完成追繳退回工作,保障社保資金安全。
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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