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該規定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了如下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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