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其中提到: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等地停放電動車或充電,拒不改正的個人,最高可處以 1000 元罰款。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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