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東輝利用擔任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插手干預案件、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30余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09.6337萬元。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東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雖然被告人于東輝到案后認罪認罰,退繳了大部分贓款,但被告人于東輝身為政法機關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調整機會等大肆謀取私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政法隊伍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4月7日,隆慶祥公司總裁姜書敏實名舉報于東輝索賄,引發網絡熱議。5月20日,河南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于東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河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11月22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于東輝涉嫌受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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