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強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增強紀法意識,筑牢思想防線,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杜絕酒駕醉駕違紀違法行為,市紀委市監委公開通報4起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1.松桃自治縣衛生健康局原副主任科員石維和酒后駕車問題。2018年1月10日,石維和在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查獲并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及罰款1650元的行政處罰后,又于2020年5月8日20時,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查獲,經抽血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93.88mg/100ml。2020年5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0年7月,松桃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石維和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0年9月,石維和受到開除公職處分。
2.玉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副局長楊彬酒后駕車問題。2017年11月15日21時許,楊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至鼓樓廣場處時,被交警查獲。2019年9月,玉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楊彬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楊彬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2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3月,楊彬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印江自治縣刀壩鎮雙河村黨員陳明康酒后駕車問題。2019年6月28日20時許,陳明康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至印江自治縣刀壩鎮街上林業環保站門口路段處時,與饒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饒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傷人交通事故。經印江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明康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經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明康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0.34mg/100ml。2019年11月,印江自治縣人民法院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明康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20年5月,陳明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4.沿河自治縣板場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原站長崔永鴻酒后駕車問題。2020年5月7日22時許,崔永鴻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沿河自治縣和平街道向板場鎮方向行駛,撞倒橫過道路的行人并致其當場死亡。2020年5月8日,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崔永鴻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7mg/100ml。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沿河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經沿河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崔永鴻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9月、12月,崔永鴻分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以上通報的4起典型案例,不僅損害了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形象,也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更對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害人害己,影響惡劣。嚴肅查處和通報曝光這些問題,充分彰顯了市紀委市監委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全市廣大黨員干部、公職人員要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充分認識酒駕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引以為戒,警鐘長鳴,認真學習相關法律和黨紀法規,切實增強紀法意識,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徹底從思想深處摒棄僥幸心理和特權思想,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真正把紀律要求轉化為行動自覺。
全市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好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結合黨史學習教育,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持續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黨紀黨規、法律法規,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自覺抵制酒駕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采取多種方式強化警示教育,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規范日常行為;要關心、關注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的思想動態和生活狀況,做到防微杜漸、抓早抓小,常敲警鐘。
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推動作風建設向縱深發展,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等違紀違法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絕不姑息。同時,要深挖細查酒駕醉駕案件背后隱藏的違規公款吃喝、違規接受吃請等“四風”問題,加大通報曝光力度,不斷釋放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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