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8日晚,黃某祥、劉某強、黃某保三人相約到從江縣丙妹鎮宰略村“大山”坡捕鳥,到達“大山”坡后,開始架設射燈引誘鳥類并使用火藥槍及改裝的射釘槍等工具對野生鳥類進行捕獵。次日凌晨,共捕野生鳥類23只,后三人在返家途中被布控民警抓獲。
法官說法
案件判決具有典型法制教育意義
辦案法官指出,三被告人在未取得持槍資格的情況下,非法持有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根據《貴州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我省3月至10月為禁獵期,三被告人在禁獵期使用禁獵工具、禁止方法捕獵候鳥,構成非法狩獵罪。故對三被告人數罪并罰。
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認罪態度等因素,最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也表示認罪服法。本案裁判貫徹了刑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堅決抵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共同維護公共安全,保護環境資源。(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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