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2月,黎平縣中潮鎮楊某先后為發展太子參中藥材種植,向貴州黎平某銀行申請貸款,共獲得貸款10萬元。2014年12月借款到期后,由于種植項目虧損,楊某未能及時還款,銀行多次催還無果。因欠款時間久遠,至2022年1月本息累計為165450.57元。
1月17日,銀行通過貴州移動微法院將訴訟材料推送至黎平法院,經審查,法官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通過調解促成兌現,便立即與楊某取得聯系,核實銀行訴求內容的真實性,并通過微信溝通,釋明長期拖欠貸款給家庭帶來更大的負擔,不如早還款早輕松。在情理法的說服教育下,楊某同意當面調解,表示多方籌措資金來兌現。
1月18日上午,雙方按照約定時間到達黎平法院調解室,經過法官組織訴前調解,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才有了上述兌現的場景,申請法院向雙方出具了訴前調解書。
法官提示:訴前調解程序是指當事人在起訴時、法院立案前,經引導由調解組織或調解員進行調解,在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的調解下,如原、被告雙方在訴前達成調解協議,就不用再正式立案開庭審理了。
訴前調解不用向法院交納訴訟費,且節省時間、節約訴訟成本,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不傷感情,自動履行率高。同時,法院可根據訴前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該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在訴前首先進行訴前調解。(黃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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