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9月1日,楊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至樂里鎮樂里信用社門前時,與龍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后雙方發生爭執。接警后,樂里派出所民警帶輔警迅速趕到現場進行處置,對正在爭執的雙方進行勸說調解,但楊某非但不聽勸解,反而對輔警進行辱罵,并動手毆打輔警,導致輔警的面部及左膝輕微損傷,后將嫌疑人楊某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2019年9月2日樂里派出所以楊某尋釁滋事報經榕江縣公安局批準,對楊某處行政拘留15日。同時,楊某涉嫌醉酒駕駛被榕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按程序另案處理。
案例二:
2021年3月30日凌晨,榕江縣公安局民警在榕江縣古州鎮匯龍廣場邁阿蜜KTV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抓捕時,在場人員楊某明、楊某林、楊某質、楊某紅對執法民警進行阻攔,嚴重影響民警抓捕行動,后被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楊某明等四人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榕江縣公安局分別對楊某明、楊某林、楊某質、楊某紅四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案例三:
2021年1月15日下午14時許,榕江縣交警大隊和運管部門在八開鎮聯合執法查緝黑校車非法營運,17時50分左右,韋某駕駛紅色拖掛貨車在八開鎮都江村附近強行沖關,造成榕江縣交警大隊的一輛執勤警車(車牌號:貴H9270警)的車尾部被撞壞,該拖掛貨車駕駛員駕車逃逸至八開鎮“彩虹橋”附近時,被交警人員攔停并控制。韋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應依法追究事實責任。2021年1月29日,經榕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韋某被執行逮捕。2021年9月3日,榕江縣人民法院以韋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案例四:
2021年10月18日上午,周某洪在榕江縣三江鄉溪口大橋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摩托車上路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行車證和未戴頭盔)被榕江縣交警大隊農村片區四中隊處罰。2021年10月18日晚,周某洪因對被處罰扣分不服,于是通過撥打電話多次威脅、恐嚇四中隊工作人員石某水。周某洪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榕江縣公安局對周某洪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
配合人民警察的正常執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主動配合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活動。對惡意阻撓甚至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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