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張某向被告人趙某購買毒品,二人通過電話商定價格為430元1克,購買45克毒品共計19500元(含150元好處費)。當日下午二人在馬路邊進行毒品交易時,被施秉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毒品冰毒疑似物,總凈重43.92克,并現場收繳現金22700元。隨后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趙某的住宅進行搜查,查獲毒品疑似物總凈重5.6克。2019年以來,被告人吳某、王某、楊某、郭某多次在趙某處購買冰毒后分裝成冰毒零包,除用于自己吸食外,多次將冰毒零包販賣給李某、馬某以及其他吸毒人員,并從中獲利。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吳某、王某、楊某、郭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以上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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