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4日,趙某駕駛車輛由施秉縣往黃平縣方向行駛,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行駛,致使所駕車輛與對向張某所駕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車輛的乘車人龍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隊事故認定,趙某、張某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龍某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保險公司賠償后,因賠償事宜趙某與龍某產生分歧,趙某訴至法院。
法官接到案件后,考慮到龍某因事故致殘,需要家人長期照料,如果判決結案,一旦不服判決一方提起上訴,將會拉長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時間。為盡快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溝通,從責任劃分、賠償標準、法律適用等方面逐一進行釋明。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趙某賠償龍某各項損失36萬余元,趙某當庭兌現6萬余元,剩余30萬元分三期支付給原告。履行期快到,趙某便主動聯系法院將30萬元按時打入法院賬戶,法院遂及時聯系龍某家人兌現了賠償款,解決了龍某家庭實際困難。
施秉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每一起糾紛背后都是民心,扎實辦好案件就是為群眾辦實事,解民憂、紓民困,對于事實清楚、雙方責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都爭取調解處理,調解結案既維護法律權威,又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教育作用,更體現了司法為民情懷,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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