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20年夏天,被告人楊某甲準備在天柱縣實施銀行卡買賣,并伺機從出售的銀行卡內盜竊資金的犯罪活動,因楊某甲沒有監控銀行卡的技術(即:從已出售的銀行卡內進行盜竊的手段),便邀約曾經在深圳向楊某甲收購銀行卡的被告人鐘某某來天柱一起從事該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楊某甲為首,鐘某某為技術骨干、被告人王某某、楊某乙、龍某甲等人為成員的犯罪團伙。鐘某某來到天柱后,楊某甲便向王某某、楊某乙、龍某乙、龍某甲、黃凡峻(另案處理)等人收購銀行卡四件套,王某某、龍某乙、楊某乙、龍某甲前往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銀行卡出售給楊某甲,王某某還邀約被告人楊某丙辦理銀行卡出售,并向好友彭某某借來銀行卡一張也出售給楊某甲。楊某丙在辦理銀行卡出售給王某某后,邀約好友楊某丁辦理銀行卡出售給王某某。龍某甲也邀約自己弟弟龍某丙辦理了銀行卡出售給楊某甲。黃某某(另案處理)因系未成年人,無法辦理銀行卡,便邀約好友三人辦理銀行卡后,將銀行卡出售給楊某甲。鐘某某在幫助楊某甲將其收購來的銀行卡登錄銀行官網進行驗證綁定微信公眾號后,由楊某甲分批次將銀行卡四件套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郵寄到收卡人“二叔”(身份待查)指定的地點,期間鐘某某通過手機銀行、網銀等網絡手段對所收售的銀行卡實施關注,發現收售銀行卡有資金進入后,便通知楊某甲通過手機銀行轉款或指使出售銀行卡的人員至銀行掛失補辦銀行卡并將卡內資金取現的方式實施盜竊活動。
三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鐘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二人仍分工合作,被告人楊某甲負責收購銀行卡和出售銀行卡,鐘某某負責對收購和出售的銀行卡進行檢驗,其收買、非法提供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高達2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同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已出售的銀行卡卡內資金60587元,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盜竊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卡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和向他人收購的銀行卡出售給楊某甲,出售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已達20萬元以上,屬情節嚴重,并幫助楊某甲從銀行卡內竊取資金54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被告人楊某乙明知楊某甲、鐘某某在竊取已出售銀行卡卡內資金,仍然提供轉賬賬戶收取資金50000元,數額巨大,被告人龍某乙在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楊某甲后,幫助楊某甲竊取銀行卡卡內資金5187元,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龍某甲、楊某丙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卡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自己的銀行卡和他人銀行卡出售給楊某甲,后出售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已達20萬元以上,屬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楊某甲、鐘某某、王某某在判決前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依法實行數罪并罰。七名被告人在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乙、王某某、龍某甲、龍某乙、楊某丙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關聯案件頻發,最常見的就是租卡、售卡的行為。有些人總想著不勞而獲,想通過捷徑賺錢,于是將與自己身份信息綁定的銀行卡、電話卡等出租、出售從而謀利。殊不知,當人們將銀行卡、電話卡、微信號等出租、出售給他人時,其有可能成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的“幫兇”,觸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終只會讓自己走向“監獄的大門”。請廣大人民群眾提高警惕,不要因為貪小便宜以及抱著僥幸的心理而將自己的銀行卡出租、出售,賺錢的路千萬條,依法依規第一條!(涂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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