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普通入住的旅客,卻在不知不覺間成了“色情視頻”的主角;看似安全的房間,卻在空調等隱秘的角落被裝上了攝像頭。偷拍事件頻發,個人私密空間的隱私該如何保護?背后的偷拍者該如何懲處?
21日,最高檢發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其中,“錢某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給出了答案——
1990年出生的錢某曾因偷拍他人性行為被行政拘留,但他仍不思悔改,產生通過互聯網販賣偷拍視頻文件從中牟利的想法。
2017年11月,錢某從網絡上購買了多個偷拍設備,分別安裝在多家酒店客房內,先后偷拍51對入住旅客的性行為,并將編輯、加工的偷拍視頻文件保存至互聯網云盤,通過非法網站、即時通訊軟件發布販賣信息。2018年5月9日,公安機關將錢某抓獲,并在上述互聯網云盤中檢出偷拍視頻114個。
此外,他還以“付費包月觀看”的方式,先后182次為他人通過偷拍設備實時觀看入住旅客性行為或者下載偷拍視頻提供互聯網鏈接。
2019年7月26日,四川成都錦江區人民法院以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錢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近年來,旅客入住酒店偷拍事件頻發,常常導致隱私安全無法得到保障,這些案件雖然看似“小案”,但對當事人來說卻是“天大的事情”,同時也具有重要的司法實踐意義——
一是在司法實踐上清晰界定了什么是“淫穢物品”: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受他人干擾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依法不受侵犯。發生在酒店、旅館、民宿等非公開空間內的性行為,屬于隱私保護的范圍。行為人偷拍他人性行為并經互聯網傳播擴散的視頻,不僅侵害個人隱私,而且客觀上具有描繪性行為的誨淫性,具有宣揚色情的危害性,符合刑法對“淫穢物品”的界定。
“販賣、傳播行為”則是指行為人有償提供互聯網鏈接,他人付費后可以實時在線觀看,與建立并運營“點對面”式互聯網直播平臺的傳播行為性質相同,應當認定為販賣、傳播行為。
二是區分不同情形,可能構成不同的罪名——
行為人非法使用偷拍設備窺探他人隱私,未販賣、傳播的,如果相關設備經鑒定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又將偷拍的內容販賣、傳播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通過遠程操控侵入他人自行安裝的攝像頭后臺信息系統,對他人私密空間、行為進行窺探,進行遙控并自行觀看,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在侵入上述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后,又將偷拍的視頻販賣、傳播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偷拍獲取他人隱私,進而要挾他人、獲取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追究其行政違法責任。
三是通過社會治理摧毀灰色產業鏈。個人隱私被非法收集、買賣,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的源頭,并催生出一條黑灰產業鏈,嚴重侵擾公民生活安寧、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秩序。在類似的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辦案要剖析案發地區、案發領域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檢察建議,推動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促進完善社會治理。
此外,“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女子取快遞被造謠自訴轉公訴案”、“岳某侮辱案”和“柯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等幾個典型案件也在指導性案例中一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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