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叢某利、楊某亮、賀某偉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3月24日,蓮花山開發區某小區內超市經營者叢某利、楊某亮、賀某偉在明知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況下,拒不服從防疫部門關于超市立即停止營業、進行自我隔離、等待轉運治療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仍然開門營業,造成疫情傳播。4月5日,長春市公安局蓮花山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叢某利、楊某亮、賀某偉立案偵查。
2 欒某、徐某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4月4日,南關區分局在工作中發現,欒某、徐某龍違反疫情防控管理規定,于3月20日擅自離開各自居住的封控和管控小區,駕車在長春市內倒賣蔬菜水果。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欒某、徐某龍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3 費某剛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4月4日,寬城區居民費某剛違反寬城區全域靜態管理規定,翻越管控小區柵欄離開該小區,干擾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費某剛罰款的行政處罰。
4 郭某玖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4月4日,凈月區居民郭某玖拒不落實疫情防控期間靜態管理措施,私自外出售賣水果。長春市公安局凈月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郭某玖罰款的行政處罰。
5 李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4月4日,經開區某超市經營者李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間禁止非必要場所營業的規定,仍多次向他人銷售貨物。長春市公安局經開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李某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群眾:為了打贏疫情防控殲滅戰,請廣大市民群眾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各項工作,共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嚴格遵守人民政府關于防疫工作的相關決定和命令。對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將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長春市公安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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