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初步統計,目前,我省現有女職工約265萬人,占全省職工總數的37.2%。女職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還承擔生育子女和照顧家庭的重擔。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圍繞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特點,制定相關措施予以適度保護。
《規定》的施行對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實現優生優育、維護家庭和諧、解決生育率下降、推動國家興旺發達具有重大意義。
制衣車間生產一線的女職工
女職工保護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予以辭退,或者與其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除外。
經期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經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經期從事連續2個小時以上站立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孕期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在孕期的女職工有流產先兆、習慣性流產史或者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適當安排保胎休息、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期保護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產假外,依照《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60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嬰兒滿1周歲,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由女職工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時間,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推動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鼓勵、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照護3周歲以下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或者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更年期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重度更年期綜合癥者,且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
用人單位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次婦科檢查。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檢查。
貴州某企業行政負責人程曉女士認為:《規定》具體到現實生活中,更有助于推動新時期女職工在勞動保護上產生獲得感、幸福感。
另一位在民營企業從事財務工作的周勤女士認為:首先要加大《規定》的宣傳教育力度。其次,在執行《規定》的同時,要普及女職工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相關健康教育知識,增強我省女職工的保健意識,促進身心健康。最后相關部門要定期對各單位貫徹執行《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整改,確保我省女職工保護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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