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以來,全省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下,在省委和省委政法委堅強領導下,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抓好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工作,辦理了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典型案例,多措并舉為農民工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有力服務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現選取6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貴州法院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典型案例
目錄
1.陳某某等8人與貴州赤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訴訟財產保全助百余農民工一個月內拿到工資
2.廖某某等22人與貴州某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執行局與訴前調解委員會聯動促案件成功化解和執結
3.劉某等18人與貴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耐心釋法析理促18名中老年農民工3日拿到“血汗錢”
4.王某倫等3人與余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請家屬代收拘留決定書“失蹤”被執行人次日即付清余款
5.譚某某、付某某等人與劉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執行聯動+兩次拘傳的“組合拳”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6.付某某等14人與程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通過法院間“事項委托”提取被執行人另案待領款項成功執結系列案
陳某某等8人與貴州赤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訴訟財產保全助百余農民工一個月內拿到工資
【案情簡介】
陳某某等8人為貴州赤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赤水某工程項目施工班組,雙方因上百位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產生糾紛。2022年5月,經赤水市人民法院司法確認,貴州赤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應支付陳某某等8人農民工工資共計316.75萬元。該公司未如期履行,陳某某等8人遂向赤水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2年6月1日,該案立案執行。執行法官從立案部門了解到,該案申請執行金額涉及上百位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執行法官高度重視,迅速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根據卷宗中的財產保全情況,立即與審判部門加強對接,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及財產保全情況。經了解,該案審理階段已對被執行人貴州赤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存款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保全金額足以覆蓋申請執行標的。執行法官遂對保全款項依法扣劃,并第一時間兌付給申請執行人。陳某某等8人在領取執行款后將其班組中所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支付到位。該案在立案后不足一個月圓滿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財產保全是保障債權實現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加強財產保全工作,通過事前的控制性措施,確保未來生效裁判能夠得到執行。赤水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強化立審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案件訴訟財產保全情況,迅速予以執行并將案款及時發放給申請執行人,保障了上百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廖某某等22人與貴州某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執行局與訴前調解委員會聯動促案件成功化解和執結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
從江縣某局將
從江縣某中學運動場及附屬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給貴州某建筑公司,該公司雇傭廖某某等22人從事木工、泥水工、面層支模工、鋼筋工等工作,并將面層鋪設工程轉包給重慶某體育器材公司。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從江縣某局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貴州某建筑公司向重慶某體育器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從江縣某局未撥付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2021年2月,重慶某體育器材公司訴至從江縣人民法院。經法院組織調解,三方達成調解協議。2022年1月,從江縣某局向貴州某建筑公司支付了170萬元工程款,但該公司未支付給重慶某體育器材公司。重慶某體育器材公司向從江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依法凍結了貴州某建筑公司賬戶170萬元。廖某某等22人聽聞該院凍結了貴州某建筑公司賬戶后,將從江縣某局、貴州某建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追索勞動報酬。因案情復雜,且涉及農民工工資,為減少訴累、盡快調處糾紛,從江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與該院訴前調解委員會會商解決辦法。2022年3月2日,從江縣人民法院組織四方代表共同協商,經過耐心釋法析理,反復溝通協調,最終重慶某體育器材公司同意將凍結資金中的75萬元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22位農民工也承諾息訴罷訪,兩案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義】
加強涉農民工案件訴源治理工作有利于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快速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從江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與訴前調解委員會組織會商,將矛盾糾紛進行前端化解,讓農民工在關聯案件辦理中未立案執行就拿到工資,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劉某等18人與貴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耐心釋法析理促18名中老年農民工3日拿到“血汗錢”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3日,
雷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及18名農民工與貴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該案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均為中老年人,涉案金額12.39萬元。因涉及人數較多,關系到案涉農民工的切身利益,立案當日,
雷山縣人民法院即組織特邀調解員主持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因該公司未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18名農民工于2022年1月11日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次日,執行法官在向該公司送達相關執行文書的同時,立即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溝通協調,讓其當日到雷山縣人民法院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中,執行法官耐心向其釋法析理,告知其支付案涉農民工勞動報酬是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該公司必須依法及時履行。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工作,若該公司拒不履行支付義務,法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及信用懲戒措施,對公司生產經營和聲譽將產生嚴重影響。通過反復耐心做工作,被執行人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于2022年1月14日支付了全部案涉款項,涉及18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案成功執結。
【典型意義】
該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均為中老年人,處理不當可能會給法院和當地造成信訪維穩壓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雷山縣人民法院重視與被執行人的溝通工作,通過反復耐心向被執行人釋法析理,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在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高效將“真金白銀”兌現至18名中老年農民工手中,實現雙贏。
王某倫等3人與余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請家屬代收拘留決定書“失蹤”被執行人次日即付清余款
【案情簡介】
2020年,余某某雇傭王某倫、王某功、羅某某三人為其承包的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余某某未支付勞務工資。2021年5月27日,王某倫等3人向望謨縣人民法院起訴。審理中達成調解協議,余某某應于2021年10月15日支付王某倫等3人勞務費、誤工費1萬余元。因余某某未如期履行,2021年11月2日,王某倫等3人向望謨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執行法官未能聯系上余某某,遂前往余某某住所地進行調查,最終通過街道辦工作人員與其取得聯系。余某某表示目前經濟困難,還在外地務工,請求給予幾個月寬限期。執行法官將該情況告知王某倫等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先對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凍結的款項進行分配,剩余部分由余某某于2022年3月底前付清。但直至2022年4月初,余某某仍未主動支付剩余款項,并再次“失聯”。望謨縣人民法院依法將余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決定對其采取拘留措施。執行法官前往余某某家中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余某某外出未在家,執行法官將案件相關情況告知其妻子,并釋明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后果。妻子轉達后,余某某立即主動聯系法官第二天到法院處理案件,請求暫不對其采取執行強制措施。次日,余某某主動將剩余案款支付完畢,并當場向執行法官承認了自己的錯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強制執行措施,懲治惡意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有利于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保障勝訴當事人的權利落到實處。望謨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發揮基層組織力量查人找物,并依法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司法拘留等執行強制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在強制力的威懾下,迅速履行了付款義務,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譚某某、付某某等人與劉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執行聯動+兩次拘傳的“組合拳”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案情簡介】
劉某雇傭譚某某、付某某等人為其做工,工程完成后,劉某未支付勞務工資。2021年,譚某某、付某某等人起訴至湄潭縣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劉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2021年10月11日,譚某某、付某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劉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多次電話通知其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均拒不到場,遂前往劉某居住地進行查找,亦未能查找到劉某。后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官提供線索稱被執行人劉某在從事網約車服務。執行法官通過車輛登記信息查詢無果,遂向民政部門調查劉某的婚姻登記情況,依法了解到劉某配偶的信息,再向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劉某配偶名下有登記車輛信息。在公安機關的大力配合下,執行法官在某高速路口查找到該車輛,車輛駕駛員正是被執行人劉某。執行法院依法對劉某采取拘傳措施,在強制措施的威懾下,被執行人支付了部分款項,剩余款項劉某答應于2021年底履行完畢。期限屆滿后劉某仍未履行。執行法官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再次將被執行人劉某拘傳到法院,在強制措施的威懾下,劉某當日便將剩余款項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湄潭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依靠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協助,成功查找到被執行人,通過依法兩次采取拘傳措施,對被執行人形成強大法律威懾,促使其履行了應盡義務,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付某某等14人與程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通過法院間“事項委托”提取被執行人另案待領款項成功執結系列案
【案情簡介】
付某某等14人在程某某的藥材基地從事土石方運輸等勞務工作,程某某拖欠款項未支付,經開陽縣某民商事案件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經開陽縣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程某某應在規定期限內給付付某某等14名農民工勞務費及交通費共計6.18萬元。因程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某某等14名農民工于2021年7月15日起陸續向開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考慮到該系列案件屬于涉農民工工資案件,開陽縣人民法院將其作為重點執行案件優先執行,第一時間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信息。經查,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僅有零星余額,名下無不動產等財產信息。后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程某某在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有一建設施工合同執行案件案款待領取,開陽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迅速通過執行事項委托系統向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發出委托,請求協助提取被執行人在該院待領取的案款6.18萬元。案款提取到位后,開陽縣人民法院立即有序發放到14名農民工手中,該14案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之間應加強聯動、互助協作,通過執行事項委托節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利于案件順利執結。開陽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無果后,通過查詢關聯案件,發現被執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另案待領取案款,并通過事項委托將該系列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款項執行到位,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