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對于出借資金的來源、特征、交付情況均不能充分說明,并表示“我只問(注:依據)欠條要錢。”被告卻列舉了二人多次共同吸食毒品的相關證據,稱就是由于吳某甲的引誘,讓其走上吸毒這條不歸路,以致于留下終身不育的遺憾,還提交了吳某甲的女友胡某某向吳某乙催要欠款的通話錄音,電話中吳某乙表示“這個是買藥(指毒品海洛因)的錢,我不會還的”,胡某某則說到“就算是賣白粉的錢也要還呀”。庭審結束后,吳某乙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某甲在2012年涉毒犯罪中供述,其已有多年吸毒史。在本案中對于出借款的來源、特征、交付均未能說明并加以佐證,不能證明本案借款是否實際發生、是否為合法的借款,依照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涉嫌的違法犯罪情況,辦案法官已依法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民法典》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于僅依據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同時,根據最新修訂的《刑法》第293條之一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方式催收毒資、賭資、高利貸等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還將面臨刑事責任。(周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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