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案發,被告人郭某某在
岑鞏縣某鄉鎮某電信營業廳工作期間,經吳某(另案處理)介紹,加入微信“拉新”群,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在為客戶代辦電信業務工作之便,將不特定多數客戶的手機號碼及客戶手機號碼接收的驗證碼發送到“拉新群”,非法獲取“拉新”費。在此期間,被告人郭某某通過“拉新”方式,獲得報酬共計人民幣17873元。
二、裁判結果
案經
岑鞏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并從中牟利,其行為已侵犯了公民的個人信息,郭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郭某某不僅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行為亦已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隱私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審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綜合全案,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責令被告人郭某某于法院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內容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審核并監督執行。由被告人郭某某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7873元。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案中,郭某某為讓自己掙錢輕松、來錢很快,未對其他人員信息及交談內容進行仔細甄別,利用在營業廳為客戶代辦電信業務的便利,就與他人共謀違法犯罪之事,郭某某本以為只是簡單的提供電話號碼等客戶信息,殊不知卻一步步觸犯刑律、違反國法,在“來錢快、活路松”的違法犯罪陷阱里越陷越深之時,貪欲激長。最后,被貪欲吞噬的郭某某最終落得個背負刑事處罰的不良記錄。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幸福生活是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靠自己雙手勤奮拼搏而來的,要擼起袖子加油干,絕不能擼起袖子違法干,現在屬于網絡科技的飛速發展時代,網上信息千千萬萬,人員形形色色,要時刻擦亮自己的眼睛,認真辨別對與錯、真與假。掙錢要問清來路,賺錢要遵紀守法。活路輕松來錢快,擦亮眼睛“再動筷”。把握不住問警察,以防萬一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