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雷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別人辛苦掙的錢,最終以被詐騙的形式從我的銀行卡過賬,不是說幾百幾千,畢竟數額那么大,別人家里肯定很困難……我感到很后悔。他們(詐騙分子)說,我只需要出銀行卡幫忙轉賬,就能拿到800元傭金,結果到現在,傭金我也沒拿到,更觸犯了法律,真是太不值得了,大家千萬不要學我……”被告人郭某某當庭懺悔道。
據悉,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先后將本人兩張銀行卡出租給他人,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兩張銀行卡共轉入資金1056498元,被告人郭某某從中非法獲利800元。
普法時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故郭某某被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