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盜竊案件并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并責令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某于2022年下半年三次分別竄入
天柱縣鳳城街道金山路加油站背后出租房、環城北路一家正在裝修的茶餐廳及中山路螞蟥龍一自建房工地內盜竊手機、電線,經鑒定,被盜竊的物品價值共計2292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在庭審中,被告人楊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不滿五年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