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北京房山檢察院公布一起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房山村民王某因在閑置院落內種植罌粟達1469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檢察官提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嚴禁種植罌粟,觀賞、做飯、治病等理由均不能作為免于處罰的事由。
2021年5月的一天,民警在房山某村莊的一處閑置院落內,查獲毒品原植物共計1469株,現場予以鏟除。經鑒定,相關植物中檢出嗎啡、可待因、罌粟堿等物質。
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稱,自己在老家的舊家具內發現了“大煙孢子”,因家里有閑置空地,就試著進行種植,平時就是澆澆水,妻子說可以用來燉肉。
最終,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檢察官提示,罌粟是多種毒品如鴉片、海洛因的原植物材料,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嚴禁種植。觀賞、做飯、治病等理由不能作為免于處罰的事由,均要受到法律的懲處。毒品犯罪危害極大,我國法律對于涉毒品犯罪一直持嚴厲打擊態勢,但是對于日常誤種罌粟的,只要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三)抗拒鏟除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