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發出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以往不同的是,保護對象是男性楊某,施暴者是其妻子曾某。楊某婚后經常遭受妻子曾某的打罵、威脅致使受傷,辦公場所也被女方打砸,法院依法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楊某(男)與被申請人曾某(女)系夫妻關系。楊某稱,婚后在家中,妻子曾某經常動手打罵他,且使用刀具對其進行人身威脅,致使自己受傷,其只能多次報警求助。此外,曾某還多次到楊某的辦公場所,使用工具器械打砸門鎖,這些暴力行為威脅到申請人楊某的人身安全。
近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曾某向申請人楊某實施威脅、毆打、謾罵、恐嚇、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并禁止曾某在楊某辦公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楊某正常經營辦公的行為。這是晉江發出的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設立的一種制度,可以保護遭受家暴的當事人。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男性,但也有出現女性家暴男性的情況。有的當事人覺得"家丑不可外揚",往往礙于面子,選擇沉默和隱忍。然而,家庭不是家暴的遮羞布,家庭暴力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會的監督。
法官提醒,市民遭遇家庭暴力時,請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或向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法律小常識
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需要哪些證據?
⑴實施家暴的視聽資料、傷情照片;
⑵傷情鑒定報告、醫院病歷資料;
⑶家暴目擊者的證人證言;
⑷報警記錄、派出所筆錄、家庭暴力告誡書;
⑸婦聯、居委會等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
⑹施暴者的書面保證或悔過書、施暴者帶有威脅內容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
⑺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家暴行為或面臨現實危險的證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
⑴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⑵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⑶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⑷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什么后果?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