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張繼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故意作出與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違規泄露案情;無視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喪失紀法底線,把公權力異化為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張繼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張繼勇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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