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煤礦企業自覺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措施,盤州市人民法院對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特別危險、極易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5月31日,盤州市人民法院對受理的被告人曹某某危險作業罪一案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判。盤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4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在盤州某煤礦采煤工作面當班時,使用安全套將該工作面T3甲烷傳感器的低濃度進氣口端罩住。曹某某的行為,造成該采面甲烷傳感器失效,導致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瓦斯監測數據失真,使該采煤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5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動到盤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投案。
盤州市人民法院經對指控事實進行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作為煤礦瓦檢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私自使用安全套罩住關系生產安全的甲烷傳感器,致使該工作面有發生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曹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結合其具有的量刑情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