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綏陽分局依法對轄區某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非法取水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該合作社給予罰款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4月11日,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綏陽分局接群眾舉報,轄區某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非法取水圍塘養魚的行為。通過調查核實,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取用河道水作為水產養殖,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直接
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之規定。
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綏陽分局遂對該合作社非法取水行為依法立案,并啟動調查程序。經調查,取證,確定該合作社非法取水行為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待違法事實,其未經許可擅自取水的行為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之規定,適用減輕處罰。對該合作社給予罰款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6月2日,王某在收到《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主動履行繳納罰款義務。
取水許可是國家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協調和平衡水資源的供求關系,實現水資源持續利用的可靠保證。私自隨意取水會導致地下水減少,引起地下壓力降低造成區域地下水位下降,從而產生地面沉降、地表裂縫等環境地質問題,同時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綏陽分局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僅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及時阻止了水資源的流失,充分彰顯了執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