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一對父子倆雙雙獲刑。
今年2月的某日夜晚,年輕氣盛的楊某某因其父親楊某與龔某甲打架一事,氣憤不過,與丈夫邀約朋友吃飯商量準備去“討要說法”。凌晨時分,10余人在楊某某與其丈夫的“邀約”下,酒后來到被告人龔某甲家。見到龔某甲后,雙方開始相互謾罵,在爭吵中楊某某用腳踢到龔某甲,由此引發了雙方肢體沖突。
這時,龔某甲的兒子龔某乙在家中看見父親遭到毆打后,便從家中手持兩把菜刀沖了出來,朝楊某某揮砍,龔某甲也從廚房中拿出一把菜刀在院壩中揮砍,并嚇退眾人。楊某某在退離時,不慎摔倒在院壩內,被龔某甲、龔某乙持菜刀砍中,造成輕傷二級。
惠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龔某甲、龔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結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二被告人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對二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龔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龔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通訊員:楊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