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平塘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案件,被告人馮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23年6月8日,被告人馮某某在微信認識一名陌生男子,其要求馮某某到貴陽某銀行幫忙開戶并承諾給馮某某3000元報酬,馮某某答應后在貴陽找到該名陌生男子,該男子推薦了一個名叫“秦祥林”的男子給馮某某認識,“秦祥林”提出讓被告人馮某某提供銀行卡轉賬使用一天,并承諾支付3000元報酬。后被告人馮某某在發現異常的情況下,為獲取報酬,仍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秦祥林”幫助轉移非法資金共計278萬余元,非法獲利3000元。
庭審中,被告人馮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還繼續提供銀行卡幫助轉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近年來,“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刑事案件數量劇增,很多人為賺“快錢”誤入歧途,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案中,馮某某為牟利,提供銀行卡幫助犯罪分子轉賬,最終換來的是牢獄之災。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貪圖一時之利而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讓自身陷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泥潭之中。切記不要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體賬號,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不泄露。(通訊員:賽珊 記者:羅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