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添加黃經理的微信好友之后,他說我可以辦理大額貸款,但是需要用我銀行卡‘刷流水’。當時我心里想,反正拿銀行卡去操作走賬的是他們,又不是我在操作,就算是違法犯罪的錢也與我無關,我只要能夠順利把貸款辦下來就好了,早知道我這樣也算犯罪我肯定不這樣做,太后悔了。”近日,務川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倪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涉案銀行卡資金流水達42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2023年4月,倪某某為獲得網上不明貸款,與網頁上推送的一名自稱“黃經理”的人聯系申請貸款。“黃經理”告訴倪某某要先用他的銀行卡“刷流水”提升銀行卡交易量才可以辦理。倪某某懷疑到對方是要用自己的銀行卡洗錢,但是認為自己只是提供了銀行卡,本人未參與操作洗錢,而且銀行流水得到了提升,自己能夠得到貸款,故按照“黃經理”的要求到廣東省潮汕市將自己的3張銀行卡提供給對方使用。經查,這些銀行卡被用于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資金共420余萬元。銀行卡用完之后,“黃經理”讓倪某某回家等通知。最終,倪某某沒能等來朝思暮想的貸款,等來的卻是有期徒刑11個月,罰金4000元的刑罰。
檢察官提醒,買賣、租借銀行賬戶、電話卡嚴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將受到法律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通訊員:肖濟蘭)